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8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務人 史郁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參萬參仟柒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12年度司促字第2088號利息序號本金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7,771元自民國98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92%002新臺幣135,959元自民國98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8.01%違約金:
序號本金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97,771元自民國98年3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180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180天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135,959元自民國98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180天(含)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180天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