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8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8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8253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法 張兆順 定代理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邱立 民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之住所設於基隆市中正區戶政事務所,此有內政部個人戶役政資料查詢結果一份附卷可稽。質此,債務人之住居所顯屬不明,故本件支付命令對債務人之送達方式僅得依公示送達為之,依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即不得為支付命令之聲請,故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已牴觸民事訴訟法第509條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對本件聲請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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