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48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1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148號原告黃金約櫃行銷有限公司代表人 毛雲芳 (董事)上列原告因動物用藥品管理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應予補繳。
二、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管理人或訴訟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行政訴訟法第58條前段定有明文。原告起訴狀末之具狀人欄未見本人黃金約櫃行銷有限公司用印,請遵期提出補具原告黃金約櫃有限公司用印之書狀。
三、按訴狀內宜記載適用程序上有關事項、證據方法及其他準備言詞辯論之事項;其經訴願程序者,並附具決定書,為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2項所規定。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行政訴訟,須經訴願決定程序,惟未提訴願決定書,原告應提出訴願決定書。
四、原告應另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各一份。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蔡凱如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