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聲字第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聲字第16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敏雄 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文芬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限期起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尚未起訴之新臺幣貳仟萬元部分,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為保全對於聲請人之請求之強制執行,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1億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經本院以108年度家全字第11號准予假扣押後,相對人提起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本案訴訟,僅一部請求聲請人應給付相對人8000萬元,其餘2000萬元部分迄未起訴,揆之上開規定,聲請人為限時起訴之聲請,自應准許。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玉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劉文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