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3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8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3827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理人 周立根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天送張天讚 、許 張初枝 、鄭 張美女 、李 張美珠張家蓁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請釋明對債務人張家蓁請求之依據(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依貴公司提出之戶籍謄本所載,債務人張家蓁戶籍係設於高雄巿左營區戶政事務所,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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