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5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547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張佳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奕汎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3萬9,91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用1萬5,256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萬4,7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雅清
法官陳君鳳法官宋雲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7日
書記官王琪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