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云俊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常業詐欺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及免其刑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云俊犯常業詐欺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查本件受處分人曾云俊前犯常業詐欺罪,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
4日判處有期徒刑5年6月,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2年確定。受處分人曾云俊有期徒刑部分於99年7月18日縮刑執行期滿後,民國99年7月18日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至101年7月17日期滿,已執行1年5月,茲聲請人以其在執行期中,成績優良,悛悔有據,認無繼續執行前項處分及執行其刑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其處分及其刑之執行前來,本院覆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曾逸誠法官洪碩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張雲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