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度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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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1年聲字第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易科罰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8號聲請人即受刑人 許國堯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易科罰金案件,聲請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許國堯因詐欺等案件,經貴院判決確定,並定聲請人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聲請人已於民國100年5月25日入監服刑,現已服刑7月。查貴院99年度上易字第1172號判決中,聲請人因除連續犯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減為有期徒刑7月外,其餘之罪均判處有期徒刑5月、6月,並經減刑;為此,聲請就上開所述其餘之刑,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云云。
二、惟查,依聲請人所述,本院上開確定判決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其應執行刑既不得易科罰金,聲請人自不得執宣告刑有部分之罪得易科罰金,而聲請就應執行刑裁定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中和
法官林水城法官邱永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盧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