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執行清算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5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麗美 即羅林麗美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權人 星展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大眾銀行)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因合併而消滅之股份有限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319條準用第75條規定甚明。查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眾銀行)於民國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合併,由元大銀行為存續公司,是大眾銀行之權利義務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銀行概括承受,自亦包括本件原大眾銀行對債務人之債權,合先敘明。
二、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債務人名下清算財團有汽車1輛、台南市○○區○○段
360、507、523、534、557、558、559、574、575、599、10
39、1050、1050-1地號土地、宏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宏泰人壽)保單1張、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保單1張,於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非要保人而無保單解約金可領取,有債務人陳報狀、不動產登記謄本、上開公司之書函、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表在卷可證;其中82年出廠之汽車車齡已25年認無變價實益,且為債務人日常生活代步工具,不予變價;而台南市安南區土地係與其他第三人公同共有60分之1,地目均為「道」、「水」,除需先選任管理人為土地分割訴訟外,上開土地於一般市場上價值不高,更遑論需先支出訴訟費用、管理人報酬等必要費用,變賣顯無實益,前已通知不予變價,各債權人並無反對意見或提出有變價實益之相關釋明資料,有107年2月9日函文、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是債務人有處分實益之財產僅有宏泰人壽、全球人壽保單,而宏泰人壽保單解約金現值新臺幣(下同)5,972元、全球人壽保單解約金14,236元,相對人已自行繳納高於前開保單解約金之金額,經本院作成分配表後予以公告在案,並將該款項以匯款入帳方式分配予各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人完畢。故本件清算程序即可終結,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7年5月1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