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7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70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7001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法定代理人 李伯璋 代理人 洪敏修 債務人林招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肆仟貳佰玖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0四計算之利息,加計之利息總金額,以至聲請金額之百分之五為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6年8月28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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