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2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2831號聲請人即原告敦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修宗 訴訟代理人 郭展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給付款項訴訟,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6日以109年度訴字第2831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8萬8,54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761元,扣除已繳納之支付命令500元後,命聲請人補繳1萬4,261元。
惟聲請人於109年7月8日繳納1萬4,761元,溢繳5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聲請人就其溢繳部分聲請退還,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維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