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票字第422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票字第4227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裁判案由:本票裁定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票字第4227號聲請人 趙雅菁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毛毛樂事業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一、提示日。(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