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號
107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9號原告 施孝儒 被告 廖得翁
魏文地上被告因本院106年度交簡上字第2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9月2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郭惠玲
法官李郁屏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