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65號聲請人公信力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整宏 相對人 李禎祥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7年4月2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8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107年4月2日訂立借款契約所發生之債務,債務清償日期為107年5月30日,經登記在案。
三、相對人於民國107年4月2日向聲請人借款800,000元,借款期間自107年4月2日至107年5月30日止,清償期已屆至,相對人未依約清償債務,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一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一件、借款約定書影本一件、戶籍謄本一件、建物登記簿謄本一件、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一件等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持本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請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於民事執行處。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記:
一、請債權人於收受本件裁定七日內補正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如為公司、法人、其他組織並應提出公司登記事項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戶籍謄本記事欄之記載不可省略,並請查詢最新遷入之住址)。
二、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如須公示送達並應具狀聲請。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
司法事務官陳定緯┌──────────────────────────────────────────────────────────┐│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65號│├──┬───┬─────┬────┬────┬─────┬───┬────────────┬───┬────────┤│││││建築式樣│││附屬建物││││││││主要建築││├───┬───┬────┤│││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材料及│建物面積│合計│主要建│││抵押權│所有權人暨所有權││││││房屋層數│││築材料│面積│面積單位│設定範│範圍│││││││││及用途│││圍││├──┼───┼─────┼────┼────┼─────┼───┼───┼───┼────┼───┼────────┤│001│00264│花蓮縣吉安│慈安段│住家用、│一層53.3│110.43│浴廁│14.25│平方公尺│全部│李禎祥(3分之1)│││-0○○○鄉○○路│0290│鋼筋混凝│二層48.2││││││││││536巷11號│-0000地│土加強磚│騎樓8.93│││││││││││號│造、2層│││││││││││││││││││││└──┴───┴─────┴────┴────┴─────┴───┴───┴───┴────┴───┴────────┘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