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催字第7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催字第733號聲請人 陳千惠 即 莊吟榮 之繼承人
莊明憲 即莊吟榮之繼承人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提出最新股票掛失函(聲請狀所附掛失函已逾法定期間5日聲請公示催告)。
二、請提出被繼承人莊吟榮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三、請提出莊吟榮之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翁卉穎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