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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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竹簡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竹簡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顏靜滿 被告 葉栩稜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3年度金簡字第75號,即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69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廖素琪
法官蔡玉琪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8日
書記官鄭筑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