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0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0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06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頂好 文心春頌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溎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洪銘鐘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管理委員會及法定代理人之主管機關核備函。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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