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士交簡字第83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廣明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
度偵字第1317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宋廣明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
台幣柒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被告之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貳、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99年11月30日
書記官吳俊明
適用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
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
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十五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