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再易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易字第27號再審原告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麗環 再審原告 洪平森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六號綠洲管理委員會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26,000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土地現值54,000元/㎡×面積19㎡=1,026,000元,至再審原告請求相當於租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再審裁判費16,79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式璧
法官賴文姍法官郭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李采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