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簡附民字第1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54號原告羅𩕳被告 黃程榮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壢簡字第1713號竊盜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3304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原告雖於訴狀內陳明法定代理人,然原告於案發時已成年,即可自為訴訟行為,自無法定代理規定之適用,爰不予列入當事人欄內,併此敘明。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徐漢堂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慈萱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