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51號原告 陳美芳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忠憲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22,7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22,28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民事庭法官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7日
書記官莊心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