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5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58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0號之6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減為有期徒刑壹年伍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中旬某日至同年12月3日止,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471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8811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10月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元確定在案。茲受刑人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之罪,因受刑人係自首而受裁判,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慧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6日
書記官黃子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