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5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5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96年度聲沒字第119號、96年度毒偵字第4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合計驗餘淨重零點零貳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含袋重陸點捌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被告甲○○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乙案,被告業經該署依法以96年度毒偵字第434號、95年度毒偵字第477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其非法持有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驗餘淨重0.02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9小包(含袋重6.8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合計驗餘淨重0.02公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9包(含袋重6.8公克)均屬違禁物,且為毒品,依首揭之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美雲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