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侵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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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侵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侵附民字第37號原告0000甲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甲000000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被告A1(真實姓名年籍詳卷)選任辯護人乙○○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即本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0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複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翁儀齡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瑞芬中華民國10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