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押租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62號原告羅德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瓊芬 被告 彭國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對被告聲請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原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視為起訴。又原告未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8日送達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附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書記官林岢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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