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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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33號原告 張春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文杉 間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訴之聲明即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其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原告如欲請求被告給付金錢,應於訴之聲明中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之總金額為何?
二、承上,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是基於何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如包含不同項目,應分別載明各項請求之金額、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
三、提出被告黃文杉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書記官郭娜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