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5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多曼尼製作有限公司代表人柯翰辰被告兼代表人柯翰辰共同選任辯護人 洪銘徽 律師被告 童胤 選任辯護人 鄭懷君 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多曼尼製作有限公司、柯翰辰、童胤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茂榮
法官顏碩瑋法官柳章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祥鑫中華民國112年8月1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