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5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568號原告 游松山 訴訟代理人 吳文升 律師被告 陳清泉 當事人間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9年2月26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即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更一字第40號返還土地訴訟事件之法律關係,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09年2月26日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112年2月20日院高民乙110上更二198字第1129101154號函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