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7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家庭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丙○○被告甲○○
乙○○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8年度易字第2315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甲○○、乙○○被訴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以98年度易字第2315號刑事判決諭知兩人無罪在案,是原告之訴,依照上開法律規定,應予以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吳俊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劉俊源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