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度除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除字第四七○號
聲請人浩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聲請人應攜公示催告登報到庭。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楊明箴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許麗汝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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