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4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443號原告永大實木地板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聖爭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款項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志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1706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8,0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11,19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0,69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陳玲君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