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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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5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593號原告 陳惠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昱傑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書記官黃舜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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