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緝字第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8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79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威穎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39334號)及追加起訴(111年偵字4844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一、二(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所載。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威穎業於民國112年4月14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玉琪
法官陳僑舫法官魏威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鈺娟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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