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11年度花補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花補字第80號

原告 王宥縈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小琴鄭采穎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扣除前繳納調解裁判費1,000元,尚需補繳330元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花蓮簡易庭法官李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15日

書記官陳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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