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簡易庭111年度橋司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司補字第6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代理人 楊涵鈺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鄧曉薇 間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5,9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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