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橋司補字第6號
聲請人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代理人 楊涵鈺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鄧曉薇 間償還補償金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調解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5,92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上開聲請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15日
橋頭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蘇芳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