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2年度湖簡字第1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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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字第14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正泰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龍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彭韶瑜 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9,4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1日

書記官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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