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簡字第519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雄簡字第5192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0月31日下午3時38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黃美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壹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三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汽車貸款申請書、汽車買賣合約書及
撥款憑證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
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黃美玲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