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中補字第1019號
原 告 百聖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讚富
訴訟代理人 符澤泉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一併提出被告甲○○、乙○○最新之
戶籍謄本各一份,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 峻 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