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5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52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婉菁
新北市○○區○○路000號(民族○○00○○○)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對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23號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如無,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逾期未為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362條本文所明定。是上訴書狀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倘無且經命補正後逾期未為,既不合法律上程式,即應駁回。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婉菁(下稱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判決,並囑託上訴人所在之法務部○○○○○○○○○(下稱臺中女監)長官送達,上訴人於113年1月9日簽收後,於113年1月16日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於狀內敘述具體理由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簡表,及蓋有臺中女監收件章戳之上訴狀在卷可按。嗣本院於113年3月8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提具體上訴理由,並囑託法務部○○○○○○○○○長官送達,經上訴人於113年3月22日簽收,亦有本院送達證書可稽。茲上訴人收受上開裁定後已逾7日,迄未補提具體上訴理由,有本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考。揆諸首揭規定,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本文,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貞瑩
法官陳薇芳法官粟威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