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金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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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金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金訴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威廷選任辯護人蕭慶鈴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13年5月1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四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筠雅法官蔡旻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9日
書記官許婉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