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5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5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具保人因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欽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乙○○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如玲
法官郭德進法官張清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筱玲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