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婚字第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含未成年子女親權酌定、扶養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婚字第610號107年度婚字第806號上訴人 陳淑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沈運華 間107年度婚字第610號、107年度婚字第806號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係因財產權而上訴,其主張之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377,51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543元。因上訴人提起上訴時尚未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7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蔡甄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書記官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