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2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2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2519號債權人雲雀中興會館法定代理人雲雀物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大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姓名及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㈡提供債務人即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㈢確認請求標的金額1,000元是否有誤?(因與請求原因事
實所載無權占有應給付社區管理費4,000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8月2日
書記官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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