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2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2040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非訟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丙○○、乙○○、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陳明 債務人乙○○就聲請狀附表編號1所示金額負連帶清償責任之依據,否則應更正聲明。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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