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緝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緝字第7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訴緝字第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文斌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2年度毒偵字第2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王文斌基於施用毒品之概括犯意,自民國92年4月間某日起至92年7月26日14時許,連續在桃園市○○區○○路○○巷○弄○號,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安非他命。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王文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93年3月31日繫屬本院後,被告已於99年1月23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桃園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105年11月1日桃市龜戶字第1050009241號函檢附之被告除戶戶籍資料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曉微
法官姚懿珊法官呂世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梁晏綺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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