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38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384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384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法商CorialS.A.S公司法定代理人MarcDerbey代理人 范國華 律師、 蔡昆洲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德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台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壹拾叁萬貳仟歐元(折合新臺幣伍佰壹拾陸萬陸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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