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65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65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6550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乙○○債務人戊○○債務人丙○○法定代理人 楊豔瀧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乙○○、戊○○、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丙○○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二、債務人丙○○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11日
書記官歐文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