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7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7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盷諮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1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盷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臺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3項命具保者,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元,由具保人楊盷諮繳納現金後,已獲當庭釋放,嗣該案確定後,聲請人傳喚、依法囑警拘提被告,並通知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被告均未到案執行,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送達回證、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拘提結果報告書等件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核無不合,應准予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10,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7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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