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2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三一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傳喚、拘提無獲,顯見被告已畏罪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法官蔡佳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珍珍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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