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9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97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受刑人因犯竊盜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3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11月9日犯竊盜案件,經本院於96年3月16日以96年度簡字第1396號(偵查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646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並於96年4月19日確定在案。茲上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金良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